金字招牌信誉至上登录入口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法

2026年03月19日 10: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中国史、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服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关于印发<湖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大人字【2024】19号),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本院设立中国史、哲学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负责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召集人由院长推荐产生。专家组成员由院内全职在岗的博士后合作导师组成。

专家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秘书,由本院人事干事兼任,负责流动站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作导师

第三条中国史、哲学博士后合作导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2.近五年已发表A类刊物论文(以湖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

3.能为博士后提供研究经费;

4.招收博士后要与本院研究方向及自身所承担的研究课题相符合。

第四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积极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每位合作导师指导的在站全职博士后不超过2人。新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大项目、获批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的人数酌情增加。


第四章 招收类型及条件

第五条 招收类型:本站招收全职博士后和联合培养博士后两种类型。

全职博士后分为:

(一)重点资助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重点资助:

博士毕业于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100的海(境)外高校、中科院、综合实力国内排名前10高校、A+学科。

(二)一般资助类

第六条 招收条件

1.凡已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博士毕业3年以内(第二站不限)、年龄35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随时依据《湖南大学博士后招收条件及程序》的规定向本站提出进站申请。

2.申请全职博士后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研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并取得相应学术成果;

(2)具有研究前景。在北大核心期刊、南大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及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含正式用稿通知),或发表校定A刊论文1篇(含正式用稿通知)。

3.本院招收博士后的学术评价权力归中国史、哲学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

4.经审批同意进站者,须与学校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并按要求在一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否则取消资格。


第五章 在站管理

第七条 本院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纳入学院教职工统一管理,需积极参与学院安排的各类学术活动、学科建设和公益工作。

第八条 本院为全职博士后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但不为博士后开题、中期考核、答辩、项目申报等事项提供经费支持。

第九条 博士后须在进站后三个月内开题,确定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计划。开题的组织由该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成员由博士后合作导师、院学术委员会成员、院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不少于5位),听取博士后陈述研究计划,评估研究计划的可行性。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按批准的研究课题和工作计划做好研究工作。博士后中期考核在进站一年左右进行。中期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考核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学校文件要求执行。

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协作意识强,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全年累计请假不超过20天,积极申报科研课题、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相应处分;

长期不在站;

未按时完成开题;

进站后没有撰写过与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进站后未申报任何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本院鼓励在站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等项目,补充研究工作经费。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项目资助单位和学校科研及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出国出境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等学术成果须以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站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湖南大学所有,如需转让,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以湖南大学为第一单位),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分配。

第十四条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取得如下成果之一,方可获得合作导师给予的薪酬资助:

1.新增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2.以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院定A3+或校定中文A2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在非校定中文A2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第六章 出站及退站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一般资助和重点资助类型的博士后为2年或3年,提前出站应不少于21个月;入选国家项目的,以国家项目资助期为准

本院不支持博士后延长在站时间,确需延期的,本院不再提供资助,但延期不得超过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提前出站应在拟出站时间前一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两个月前提出,提前或延期出站申请均须经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博士后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时,本院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综合表现等进行出站考核。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七条 出站条件

博士后出站,除提交高质量的出站研究报告、至少参加一次本学科重要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外,还须达到如下条件,才能提交出站申请。

(一)全职博士后

1.一般资助: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新增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湖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校定A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校定B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重点资助(2年):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新增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湖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校定B类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湖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校定B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校定A类期刊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院定A3+期刊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或非校定中文A2期刊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3.重点资助(3年):须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新增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湖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校定B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校定A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湖南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校定A3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院定A3+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或非校定中文A2期刊学术论文2篇;或校定中文A2、外文A1期刊论文1篇。

仅入选国家相关项目的博士后,可申请重点资助3年。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未经批准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不在站;

2.中期或出站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3.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4.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个工作日;

6.违反湖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有关规定;

7.在站时间超过规定的延期时间;

8.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9.学校认定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有关退站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报学校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史、哲学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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